2017~2021年Taiwan政黨輪替vs台海动荡---Big Data (02更新版)


-----google trends==2012,2016Taiwan總統選舉-----


-----2017~2021年解放军攻台路线-----
01=南麂島---平潭---新竹
02=福建连城空军基地---廣州黃埔港---澎湖---台中港---清泉岗空军基地

2020~2025年---台海两岸关系法
-----2021年日本防衛省「統合防衛戰略」:中國可能進攻台灣
-----2020年CIA :中國入侵台灣之間的衝突
-----2020年江澤民 :要在2020年前,解決台灣問題
-----2017年袁紅冰 :中共逼迫台灣簽訂兩岸的政治統一協議
-----2015年中国制定反恐法
-----2015.3.13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 :運用法治方式紮實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2015.3.4習近平:破壞九二共識 兩岸動盪
-----2014.9.26習近平:台獨是不可能接受的,絕不寬容
-----2013.9.4曾祥鐸:台灣突變期就在未來七八年
-----2010.7.31呂秀蓮:研擬香港基本法的王振民正研究「台灣法」
-----2005.3.14中國對台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2016~2020年---民進黨執政
-----2016年北京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係研究院院長閻學通 :民進党將重返執政
==閻學通 :蔡英文上次總統大選與馬英九差距很近,只要保持当時社會基礎和聲譽,再跟一個不如馬英九的國民党人競選,就能勝選
==閻學通 :民進黨將重新執政,民進黨執政後,不會回到陳水扁時期,也不會完全延續馬英九的政策,其策略將會疏遠與大陸的政治關係,轉向與美國軍事同盟,為減少台灣問題引發的軍事衝突,會擴大國際空間方式取代實現「法理台獨」,民進黨一旦重新執政,不會改變台獨的政策,兩岸之間不會發生戰爭,民進黨執政後的兩岸交流,政治和文化交流會更少,經濟交流會進一步擴大
-----2014.12.2游盈隆 :國民黨未來十年無法在中央執政
-----2014.11.21阮次山:民进党或2016年执政,大陆要做好准备
-----2014.10.5法媒:2016台灣獨派掌權
-----2014.10.2宋楚瑜:兩岸關係即將面臨總統大選衝擊,政黨輪替大勢明確
-----2010.1.5台灣戰略學會秘書長王崑義 :民進黨戰略思考=強打五都、犧牲打2012、決戰2016
-----2009.12.8中国外交部:坚决反对台独分子蔡英文赴日活动
-----2001.11.15蔡英文 :臺當局並不否認九二年兩岸在香港會談的過程,但因各方對最後結果解讀不同,因此所謂“九二共識”並不重要,“兩國論”只是在描述兩岸的現狀,未來臺可以不提“兩國論”,但不能否認這個現狀的存在。
-----2000.5蔡英文 :92年共識“絕對不是中國大陸所解釋的東西,我們不能接受中共所解釋出來的東西”
-----1998年蔡英文參與“兩國論”的起草工作


2015.3.8---習近平 :「九二共識」對兩岸關係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雙方共同政治基礎遭破壞,兩岸互信將不存在,「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兩岸將重回動盪不安。
-----2014.9.26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至於「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
==習近平:在涉及國家統一和中華民族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上,大陸旗幟鮮明、立場堅定,不會有任何妥協和動搖。遏制「台獨」活動是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必然要求。需要警惕的是,「台獨」分裂勢力並未善罷甘休。對任何分裂國家行徑,大陸絕不會容忍。
-----2013.1.2習近平重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2015.2.11---殷乃平:兩岸關係一夜回到解放前
==2014年11月29日台灣的政治大地震之後,兩岸間所有的官方接觸,幾全停擺,事務性的會商也多嘗閉門羹。。博鰲論壇、國共論壇、金門的王張會等,不是未被邀請就是取消。
-----2015.2.1上海台研所常務副所長倪永杰 :「兩國一制」事實上就等同「兩國論」,這應該就是柯文哲內心的真正想法,,目前兩岸交流並非柯P的施政重點;他在民調滿意度仍高的情況下,將會以反腐、清算前朝的政策為主軸,至於滬市官式 交流是否能維持下去,並非他關心的重點。
-----2014.11.29柯文哲獲853,983票、57.16%得票率。
-----2014.11.9姚立明:柯將以80萬票勝選
-----2014.10.2范可欽:黎智英去年找紅衫軍施明德、姚立明,策劃占中
==占中運動引起各界關注,但現在廣告人范可欽卻在節目上大爆料說,其實早在一年前黎智英就曾經籌畫過要占中,因為當時黎智英找來施明德,還有姚立明以及一些香港朋友密會,還要求把大家手機都沒收,為了防止被偷錄音,沒想到後來事件還是爆發,因為黎智英助理的­電腦遭到駭客入侵,對話被完整揭露,當時的密會跟這一次的占中是否有關係,讓人質疑。
-----2014.9.30習近平重申要貫徹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維護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這符合香港、澳門的長遠利益
-----2014.9.28香港和平「佔中」正式啟動,要求中共撤回人大政改決定
-----2014.7.25wikileaks維基解密:香港「宗政媒」一體 「四人幫」受美操控
==2007年9月11日美國駐港領事館撰寫的文件透露,李柱銘、黎智英等游說陳太參選,並形容她是唯一可以統一反對派對抗當時有意參選的葉劉淑儀的人選,而陳太亦樂於藉此一試自己的剩餘政治影響力。此後,「四人幫」開始插手、左右反對派陣營的選舉部署及政黨合作
==2006年3月31日駐港領事館的電文顯示,「四人幫」中李柱銘、黎智英、陳日君的首次「結義」,可能是緣於他們當時一起到梵蒂岡「朝聖」,引起社會對政教混為一談的爭議,但亦令他們首次嚐到傳媒、宗教、政客結合可以發揮的影響力。據文件披露,3人此後不時一起與美國駐港總領事會面吃飯,討論的話題非常廣泛,包括香港的政治、政黨及政府官員等方面。
-----2014.5黎智英密会美国国防部前副部长Paul Wolfowitz,而与美国政党关系密切的壹传媒高层Mark Simon,则一直在旁打点。
-----2012.10.16黎智英出售由香港壹傳媒在台經營的電視、雜誌及報紙等媒體
-----2011年紅黨改名為台灣國民會議=施明德,許倬雲、許博允,瘋綠電行動聯盟發起成員
-----2007年10月14日紅黨成立=陳耀昌、楊玉欣、姚立明、魏耀乾及張富忠。紅黨創黨主席陳耀昌,,紅黨秘書長姚立明< br />-----2006.9.9施明德反貪腐倒扁紅衫軍行動
-----2006.3.12陳水扁指李登輝在新瑞都案匯十億元到國外


2014.6.10---「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發布(簡稱:一國兩制白皮書)==這是北京方面首次發布的關於香港的白皮書。白皮書中稱香港社會有人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 認識模糊、理解片面。所謂的香港高度自治「限度在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權力」,並指出在「一國兩制」中,兩制僅能「從屬」於一國,特首人選「必須愛國愛港」,特首與立法會普選制度都要「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書中還特別點明「要警惕外部勢力利用香港干預中國內政,防範和遏制極少數人勾結外部勢力干擾破壞一國兩制」。相關內容引起香港各界高度關注和爭議。 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強世功、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為白皮書主要執筆
-----2014年3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出席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小組會議,提及普選問題,張德江指出,普選行政長官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中央對香港的政改,持「一個立場、三個符合」,即堅定不移支持香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立場不變,普選特首要符合本港實際情況、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規定,行政長官要符合愛國愛港標準,有代表引述張德江說,普選不能照抄西方一套,否則水土不服,可能有災難後果。

2014.1.8---中國加強在南海爭議性水域的警察權,同時要求外國漁民,在廣大而具戰略重要性的相關水道作業,須獲大陸方面准許
-----南海面積為350萬平方公里,中國聲索的面積為200萬平方公里
-----南海新規定,申請准許的對象是國務院「相關部門」,得以對侵犯領海者沒收漁獲和捕魚設備,並處以最高50萬人民幣罰金。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2013.11.23---中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
-----中國大陸國防部聲明,識別區於十一月廿三日十時正式實施,而「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要求,位於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需提供飛行、無線電、應答與標誌等識別,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
-----中國大陸國防部劃設的東海防空識別區,具體範圍為以下六點連線與大陸領海線之間空域範圍:北緯卅三度十一分、東經一百廿一度四十七分,北緯卅三度十一分、東經一百廿五度零分,北緯卅一度零分、東經一百廿八度廿分,北緯廿五度卅八分、東經一百廿五度零分,北緯廿四度四十五分、東經一百廿三度零分,北緯廿六度四十四分、東經一百廿度五十八分。

2013.10.30---漢和防務評論:中國設立“防空識別區”,有效維護領空安全和海洋權益。
-----中國計劃設立“防空識別區”的背景是:近兩年來,美國和中國周邊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增加了在中國沿海周邊的軍事飛行活動。面對這種新情況,中方若繼續沿用以前的防空攔截模式,不僅存在因反應時間短而容易貽誤戰機的缺陷,而且由於現代機載偵察設備探測距離很遠,很可能導致即使攔截住對方,己方的軍事機密也已洩露。有鋻於此,對中國軍方來説,有必要儘快設立自己的“防空識別區”並公布於世,才能更好地維護本國領空安全和海洋權益。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有飛行器進入另一個國家的“防空識別區”,則後者可以採取某種形式的驅離措施,包括無線電警告,戰機跟蹤監視,防空導彈系統開機警戒,甚至武力驅離等等。顯而易見,如果中國設立並公佈“防空識別區”,防範和攔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飛機抵近偵察時,就有了明確的法理依據。
-----中國對“防空識別區”的設想是劃到200海裏專屬經濟區附近空域,在某些比較狹窄的海域,如黃海、北部灣等,則以中線為基準向外延伸。這意味著中日兩國的“防空識別區”會發生部分重疊,中方飛機在釣魚島周邊巡航時,將獲得更強的合法性。


2013.4.10---台日簽訂漁業協議 (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先島諸島(包括八重山群島等)以北之間海域)
-----《臺日漁業協議》(日語:日台民間漁業取り決め)是臺灣(中華民國)與日本於2013年4月10日於臺北市臺北賓館召開第17次臺日漁業會談後所簽署的文件,針對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達成協議,並未涉及雙方對主權的主張。此項協議於5月10日生效。臺灣方面由外交部所屬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擔任團長,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相關人員參加,日本方面則由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擔任團長,日本外務省、農林水產省所屬水產廳、海上保安廳相關人員出席。過去臺日發生過多次漁業糾紛,這次簽署協議被輿論認為是日本向臺灣釋放善意。[2]臺灣在堅定維護主權及相關海域主張的前提下,藉由擱置爭議,共享漁業資源,就保護漁權與日方達成共識,讓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使久懸17年的臺日漁業問題基於對等互惠原則達成具體成果。外交部表示這象徵著臺日兩國友好關係樹立新的里程碑,期待今後臺日雙方在此良好基礎上,持續加強各層面友好合作關係。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4月12日在首相官邸接見大橋光夫會長時表示:臺灣是重要夥伴,臺日簽署漁業協議對雙方都很好。
-----本協議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先島諸島(包括八重山群島等)以北之間海域,劃設大範圍「協議適用海域」(「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臺灣漁船在該海域內的作業權益獲得確保,不受日本公務船干擾,且範圍除臺灣原訂「暫定執法線」內海域,並延伸至線外,使漁船作業範圍擴大。日本漁船亦不受臺灣法令拘束。至於北緯27度以北及日本先島諸島以南的臺灣「暫定執法線」內,政府仍將繼續維護臺灣漁船現行作業環境,以保障臺灣漁民合法權益。雙方政府在協議內容列入「免責條款」,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雙方原本各自主權及海域主張等相關國際法各項問題的立場與見解,確保臺灣(中華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一貫堅定立場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依靠群众、高效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和沿海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加强执法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和沿海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机关公安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日常执法执勤工作,不断提高边防执法装备水平。
  第五条 省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沿海市、县(区)、自治县公安边防机关、海上公安边防机关、口岸边防机关及公安边防派出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沿海辖区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辖区的边防治安秩序。外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文物、海防与口岸、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公安边防机关与外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矿产、文物、海事、海关、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和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第六条 沿海一线地区(含岛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所,承担边境管理、治安管理和户籍管理等职责,具有同地方公安派出机构相同的权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建设,依法实行全线边防管理。
  第七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逻,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协同配合南海海上联合执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南海资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向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作业的人员通报治安动态,加强安全防范。
  第八条 沿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支持船舶协会、渔民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边防治安教育、服务、管理、维稳、救援等活动。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九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第十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在其办证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边防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关证件;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出海边防证件由市、县、自治县公安边防机关签发,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公安边防派出所签发。
  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船舶出海前,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三沙市公安边防机关可以接受原发证公安边防机关的委托,对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生产作业的出海船舶和人员,就近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出海边防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出海边防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申领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办理: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行为被处理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等行为被处理过,其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
  (六)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未满六个月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出境、出海的人员。已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人员在证件有效期间,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应当依据职权阻止相关人员出海,并注销出海边防证件。

  第三章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船舶及其船员出海,应当随船携带合法有效的出海边防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和管理。船员以外的人员出海,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和管理。船舶及船主不得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
  第十七条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以及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的船舶,禁止出海。
  第十八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船舶实行边防治安责任制。船长为本船舶边防治安负责人,负责本船舶边防治安责任制的实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确定治安保卫人员,协助维护边防治安。
  第二十条船舶在港口停靠,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沿海乡镇、村庄的船舶,应当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停泊。船舶在港、岸停泊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一条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方,可以设立群众性的船舶管理组织,负责船舶的看管和检查工作,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除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对邮轮、游艇以及近海作业渔船等船舶,可以减免边防签证手续,具体范围由省公安边防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邮轮、游艇等船舶出境入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入境查验手续。
  第二十三条邮轮、游艇出航前,游艇俱乐部或者邮轮、游艇所有人应当通过公安边防机关信息系统,以网络、传真等方式,将操作人员和乘员的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报备。公安边防机关应当为邮轮、游艇出航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需在本省港、岸停泊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及其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停泊点停泊,并依法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管理,办理有关证件及手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国籍(含无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非指定的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公安边防机关经商有关机关,可以设立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
  (一)维护国家主权需要的;
  (二)保护南海资源需要的;
  (三)重大活动、赛事等安保勤务需要的;
  (四)保护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现场需要的;
  (五)其他法定情形。公安边防机关设立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的,应当明确区域的范围、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船舶丢失、被盗、被劫持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和出海边防证件申领地公安边防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捡拾船舶、渔具、养殖物资等物品的,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无法返还的,应当报告或者送交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权属,返还权利人;不能查明权属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捡拾海上漂流的危害国家安全物品、毒品、淫秽物品、走私物品或者间谍用品等违禁品的,应当及时送交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他方人员、船舶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故意损毁他方船舶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不得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及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海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因紧急避险及其它不可抗力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并在抵港后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出海船舶和人员因紧急避险及其它不可抗力需要进入军事管理区的,应当服从军事机关的安排。军事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任何船舶和人员在本省管辖海域和沿海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贩运武器弹药、贩卖毒品、走私、非法出境入境;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三)使用电击、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损毁海底电缆、管道和海上航标、浮标等公共设施;
  (五)盗窃和故意冲撞、损毁、占用他人船舶、网具或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
  (六)非法拦截、追逐、强行靠登他人船舶;
  (七)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八)非法打捞或者买卖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九)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本省管辖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通过本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
  (二)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三)非法登上本省管辖岛礁;
  (四)破坏本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
  (五)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出航前备案等事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公安边防机关应当通过走访、海上报警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方式,及时收集、掌握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加强动态服务和管理。对在本省管辖海域发生的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和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并利用伏季休渔等船舶归港时机,对出海人员集中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及出海人员管理,对出海人员进行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公安边防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出示工作证件,文明执勤。
  第三十六条公安边防机关实施边防治安管理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出海船舶和人员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公安边防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事管理、渔政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行予以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边防机关检举、报告。对在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船携带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四)出海船舶不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未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出海边防证件的;
  (三)出海船舶未编刷船名、船号,船名、船号模糊不清以及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的;
  (四)邮轮、游艇出航未将操作人员和乘员的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报备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的;
  (二)非法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漂流的违禁物品的。
  第四十三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的;
  (二)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及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海域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
  (四)因紧急避险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或者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船舶,未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
  (五)将外国籍(含无国籍)、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非指定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的。
  第四十五条在本省管辖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公安边防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船主限期办理有关证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没收船舶,并可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公安边防机关查获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对成品油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查获的走私成品油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边防治安案件,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涉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
  第四十九条公安边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12.16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堅決維護國家固有領土釣魚島主權,作好堅實軍事鬥爭部署」的決議,定下準備軍事鬥爭的五個前提。
(一)日本當局出動軍事力量侵佔,侵佔釣魚島;
(二)日本當局在釣魚島設立行政機構、營造實際控制;
(三)日本當局在釣魚島建立、修建軍事、行政等設施;
(四)日本當局軍事船隻,飛機等對中國海鹽船、海鹽飛機、軍艦(艇)、飛機在釣魚島十二海裏內領域、領空常態化執勤時進行攔截或武力挑釁;
(五)日本當局藉「美日安保條約」藉助美國軍事力量侵略釣魚島或者對中國海鹽船、海鹽飛機、軍艦(艇)、飛機動用軍事行為。
----------2012.9.11日本國有化尖閣(钓鱼岛)


2005.3.14---中國對台《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這部法律的名稱不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使用非和平方式達到國家統一。 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2002年11月構思《反分裂國家法》,當時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剛剛提出一邊一國論,引發兩岸關係緊張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取得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後,便開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法律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法律首先開宗明義地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完整、促進兩岸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與神聖職責。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保護台商的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政治地位、台灣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的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外界將焦點集中在三大條件中的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的條件。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等於授權政府可以先斬後奏。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應儘力保護台灣平民和外國在台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1997.7.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等。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多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據《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證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
《基本法》的權力來源備受爭議。部分中國法律學者認為《基本法》純粹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而部分香港法律學者則認為權力源自兩國共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這種爭議涉及北京政府對修改《基本法》的法理依據,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基本法》的權能和範圍。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2條: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第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6條:香港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第25至26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45條:香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97條:香港可成立用以處理市政服務、教育、運輸、文康或其他範疇的一層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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