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商鞅传奇

前350年---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 開
1.阡陌封疆,廢井田,制轅田,允許土地私有及買賣=「陌」指畝與畝之間的小道,「阡」指百畝與百畝之間的小道,封疆則指大塊田地周圍所建築的封土堆和矮牆,是土地所有者的標記。商鞅變法時為充分利用秦國國內的土地和勞動力,重新劃分了全國耕地,去除了原有的阡陌封疆,將貴族的閒置耕地收回國有後重新分配,改周制百步為一畝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商鞅還下令恢復了舊制的轅田,規定耕種轅田者不必按舊制每三年將土地交還國家,也不需根據轅田的分配遷徙搬家。此外,商鞅還下令允許土地自由買賣。
2.推行縣制= 將秦國國內村莊合併為41縣,縣衙內設置縣令處理縣內政務。前349年,秦國開始在各縣設置定額俸祿的官吏。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置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置縣長,俸祿三百石至一千石不等。縣令、縣長之下設置縣丞輔佐縣令,設置縣尉處理縣內軍務,俸祿二百石至四百石不等。此外還設若干俸祿一百石以下的少吏協助工作。
3.初為賦=在徵收田租的基礎上,秦孝公於前348年開始在國內加收口賦,即人頭稅。
4.統一度量衡=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一。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製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商鞅方升,規定1標準尺約合今0.2308864公尺,1標準升約合今0.20063492公升。此外商鞅還規範了進位制度,統一了斗、桶、權、衡、丈、尺,規定六尺為一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五十畝為一畦。
5.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禁遊宦之民=為統一思想明確法令,排除復古思想的干擾,商鞅下令焚燒《詩經》、《尚書》以及諸子百家的著作來明確法令。商鞅同時下令在秦國國內杜絕走後門的私人請託,禁止他國士子通過遊說獲得官職。
6.執行分戶令=為徹底挖掘國內剩餘勞動力,去除秦國民間戎狄風俗。商鞅頒布法令廢除大家庭制,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80][65]


前356年---商鞅在秦國國內實行第一次變法
1.改革戶籍制度,實行什伍連坐法=秦國的都、鄉、邑、聚都是自然形成的居民點,到秦獻公時為便於徵兵作戰和加強相互監視,實行了「戶籍相伍」制度,按五家為一伍作為基本單位將全國人口進行編制。商鞅變法時,在秦獻公「戶籍相伍」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什伍連坐法,將全國居民五家編成一伍,十家編成一什,以伍什為基本單位,居民相互監督檢舉,一家犯法,十家連坐。不告發奸人的處以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首級受同樣賞賜,即賞賜告奸者爵位一級;隱藏奸人的與投降敵軍受同樣懲罰,即匿奸者本人將被處斬,其全家財產被充公。軍隊中同樣按五人為基本單位進行編制。商鞅還規定,出行較遠者及旅店的旅客必須持有官府印發的憑證,旅店不能收留沒有憑證的旅客住宿,否則店主與奸人同罪。
2.明令軍法,獎勵軍功 軍中爵位一級以下到小夫稱操士和校徒,爵位二級至不更稱為卒。軍隊按五人為單位進行編制,戰場上一人臨陣脫逃,加刑於其餘四人;四人中如有斬敵首級者,則免罪。每五名士兵中設有屯長,每百人中設有百將,戰爭期間沒有斬獲敵人首級的,該部隊的屯長和百將將被處斬。[41]士兵斬敵人首級滿三十三顆,屯長和百將賞賜爵位一級;攻城戰斬敵首級滿八千顆或野戰斬敵首級滿兩千顆,官吏自操士和校徒以上全部獲得賞賜。[42]攻城戰時城的每個方向設有十八名衝鋒陷陣的士兵,一隊士兵如能斬敵人首級五顆,則隊中每個士兵都將獲得爵位一級;如有人貪生怕死,則在軍前處以黥刑或劓刑示眾。將官及各級官員配有短兵,將官戰死於戰事,加刑於短兵;短兵如能斬敵首級,則免罪。戰後士兵將斬獲的敵兵首級示眾三天後交由將軍核實,核實無誤三天後可按軍功獲得爵位:士兵斬敵甲士首級一顆可得爵位一級,良田一頃,住宅土地九畝,役使無爵位的庶子一人,並且擁有擔任官吏的資格;斬敵甲士首級五顆可以役使本鄉的五戶人家;欲為官者斬敵甲士首級一顆可擔任五十石俸祿之官,斬敵甲士首級兩顆可擔任百石俸祿之官。
3.廢除世卿世祿制度 商鞅的新法規定,凡是宗室、貴戚沒有軍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屬籍,不能享受貴族的特權。有軍功可以彰顯榮耀,沒有軍功即使富有也不能彰顯榮耀。
4.建立二十等軍功爵制 按軍功賞賜爵位,官吏必須從有爵位的人中選用。軍功爵制後來逐漸發展成二十等爵位制:一級為公士,二級為上造,三級為簪裊,四級為不更,五級為大夫,六級為官大夫,七級為公大夫,八級為公乘,九級為五大夫,十級為左庶長,十一級為右庶長,十二級為左更,十三級為中更,十四級為右更,十五級為少上造,十六級為大上造,十七級為駟車庶長,十八級為大庶長,十九級為關內侯,二十級為徹侯。土地、房產的分配以及家臣、奴婢的服飾,都按爵位等級決定。此外,二級以上的爵位可以用來抵罪。爵位自小夫至大夫,死後每高一級可在墳墓上多栽一棵樹來彰顯地位。
5.嚴懲私鬥 私鬥是指貴族間為爭奪土地、財產,聚集封地內邑兵進行的邑斗。頻繁的私鬥不但破壞生產,而且造成大量無辜勞動力的傷亡。為徹底消除私鬥,商鞅的新法規定,凡聚眾私鬥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不同的刑罰。
6.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生產糧食布帛多的,可免除徭役。凡是從事工商業或是因不生產導致貧困破產的人,連同妻子、兒女罰入官府為奴。[55]
7.改法為律,制定秦律 商鞅在李悝的《法經》六篇的基礎上改法為律,制定了《秦律》六篇,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56]用輕罪重罰的原則規範秦國人的行動,如在街道上倒灰將被處以黥刑。
8.推行小家庭制=為充分利用國內勞動力,商鞅新法規定一戶有兩個兒子的,成年後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加倍繳納賦稅。


前359---商鞅在秦國國內頒布《墾草令》
1.刺激農業生產=以農業為本業。為刺激農業的發展,商鞅制定了增加農民數量,使全國各行各業的人都從事農業;禁止農民購買糧食,迫使農民專心務農;實行愚民政策,隔絕農民與知識的接觸;強迫農民心如止水,使農民愚守於耕種;整肅吏治,保證官吏廉潔奉公,政令措施一致,不拖延公務;裁減官吏的從屬人員,減少官吏擾農等措施。
2.抑制商業發展=以商業為末業。為抑制商業的發展,商鞅制定了商人不得賣糧;提高酒肉價格、加重商品銷售稅;禁止百姓經營旅店、客舍;禁止軍隊的市場出現歌姬,商人必須為軍隊提供兵器鎧甲;禁止軍隊內部的市場私自運送糧食,嚴格規範運送糧食的車輛;加重交通要道市集的稅賦;商人的奴僕必須服役等措施。
3.重塑社會價值觀,提高農業的社會認知度= 加重處罰力度打擊國內心胸狹窄、性情急躁、懈怠懶惰、揮霍錢財、阿諛奉承的百姓;取消影響農業生產的娛樂活動;[改變秦國國內重視學問,鄙視農業生產的風氣。
4.削弱貴族、官吏的特權,讓國內貴族加入到農業生產中=加重貴族的賦稅,限制其豢養食客;貴族子弟除嫡長子外必須服徭役,提高其免除徭役的條件;禁止士大夫通過辯論、遊學來提高國內百姓的見聞;禁止貴族、官吏僱請傭人,迫使貴族子弟親自勞動。
5.實行統一的稅租制度=按農民收入糧食的數量統一徵收田租,即土地稅。加重貴族、商人的稅賦。
6.其他措施= 在全國範圍內登記戶口,禁止百姓擅自遷居。將山川湖澤等自然資源收歸國有,禁止農民進入謀生。


前390年~前338年---商鞅
==中國戰國時代政治家、統帥,法家法派代表人物。衞國國君的後裔,姬姓,故稱為衛鞅,又稱公孫鞅。[3]後因在河西之戰中立功獲封於商[註 2]十五邑,號為商君,故稱之為商鞅。商鞅早年學習法家、兵家、雜家思想,後侍奉魏國國相公叔痤任中庶子,秦孝公在秦國國內頒布求賢令後由魏入秦,通過變法改革將秦國改造成富裕強大之國,史稱商鞅變法。政治上,商鞅改革了秦國的戶籍、法律、軍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區劃、稅收、度量衡以及民風民俗;經濟上商鞅主張重農抑商、獎勵耕織;軍事上商鞅作為統帥率軍收復了河西地區(今山西、陝西兩省間黃河南段以西地區)部分失地。但商鞅在變法改革過程中制定了嚴酷的刑法打擊舊貴族、迫害百姓,招致了普遍的怨恨,商鞅本人也遭到舊貴族勢力的報復,最終身亡。商鞅及其變法對法家學派有著深遠的影響,法家學派後人將商鞅的言行與思想及其後學著作彙編成《商君書》。司馬遷著《史記》時,為商鞅單獨立《商君列傳》。此外,現代學者馬非百著《秦集史》、王蘧常著《秦史》時,都將商鞅和其門客尸佼合立於《公孫鞅傳》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