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5年北京對台港的一國兩制---Big Data



2020~2025年---台海两岸关系法
-----2024年何鼓占星:台海戰爭
-----2022年石齊平 :兩岸統一化趨勢
-----2021年日本防衛省「統合防衛戰略」:中國可能進攻台灣
-----2017年袁紅冰:中共逼迫台灣簽訂兩岸的政治統一協議
-----2015.1.18工研院知識經濟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杜紫宸 :閩自貿區恐成ECFA降級版
-----2015.1.3閩自貿區 ,福州將與台全面對接
-----2014.9.26習近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
-----2014.6.10「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發布
-----2013.10.11張志軍:兩岸不可能長期回避政治問題
-----2013.4.10台日簽訂漁業協議
-----2013.1.2習近平重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2011.4.10孫哲 :大陆没有研拟(台湾法),而是希望透过两岸协商筹划(两岸关系法)
-----2010.7.31呂秀蓮:研擬香港基本法的王振民正研究「台灣法」
-----2010.7.22國台辦特聘研究員,北京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孫哲 :中國正考慮訂定台灣法==具體步驟是先成立官方組成的兩岸關係委員會,取代海基海協,來談和平協議、政治、中國民國定位等問題。
-----2010,6,29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2010.3.12Shelly Rigger :中國對台 可能失去耐性
-----2005.3.14中國對台《反分裂國家法》
-----1998年對台「三光策略」=邦交國挖光、國際政治生路堵光、政治談判籌碼擠光


2015.1.18---工研院知識經濟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杜紫宸 :閩自貿區恐成ECFA降級版
-----杜紫宸 :福建之所以設立自貿區,主要就是針對兩岸交流而來,這在設計上原本就有很強的針對性。他提醒外界應該注意,大陸成立該區的另一個隱藏意涵,恐怕有意在「給台商或兩岸經貿最優惠措施都圈在福建」,一旦如此,其情況對兩岸經濟發展都不利。
-----杜紫宸 :若大陸果真有意將對台優惠措施、先試先行政策都限縮在福建,等於是把台灣先前簽訂具全區協議屬性的ECFA降級,成為「ECFA Minus」,他建議台灣有關部門,應就此與大陸政府說清楚、講明白,否則,此一情況對於兩岸經貿合作將會是一大利空。

2014.9.26---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至於「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
-----習近平:在涉及國家統一和中華民族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上,大陸旗幟鮮明、立場堅定,不會有任何妥協和動搖。遏制「台獨」活動是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必然要求。需要警惕的是,「台獨」分裂勢力並未善罷甘休。對任何分裂國家行徑,大陸絕不會容忍。

2014.6.10---「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發布(簡稱:一國兩制白皮書)==這是北京方面首次發布的關於香港的白皮書。白皮書中稱香港社會有人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 認識模糊、理解片面。所謂的香港高度自治「限度在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權力」,並指出在「一國兩制」中,兩制僅能「從屬」於一國,特首人選「必須愛國愛港」,特首與立法會普選制度都要「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書中還特別點明「要警惕外部勢力利用香港干預中國內政,防範和遏制極少數人勾結外部勢力干擾破壞一國兩制」。相關內容引起香港各界高度關注和爭議。 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強世功、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為白皮書主要執筆
-----2014年3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出席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小組會議,提及普選問題,張德江指出,普選行政長官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中央對香港的政改,持「一個立場、三個符合」,即堅定不移支持香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立場不變,普選特首要符合本港實際情況、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規定,行政長官要符合愛國愛港標準,有代表引述張德江說,普選不能照抄西方一套,否則水土不服,可能有災難後果。

2013.10.18---王振民 :和平協議的第一步可以從結束敵對狀態開始,兩岸現在的和平只是事實和平,而非法理和平,沒有法律基礎。兩岸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讓和平法律化、制度化、長期化。建立一個解決矛盾糾紛的機制,讓中國人之間即使有再大的矛盾都不會打仗,而是通過一個共同的法律機制來解決,這樣就已經相當好了,在建立這樣的機制之初,不需要太複雜。

2013.9.4---曾祥鐸:台灣突變期就在未來七八年
---“第七屆兩岸發展論壇——亞太戰略格局與兩岸關係發展”在杭州舉辦,台灣歷史學者、世新大學教授曾祥鐸表示,歷史的重大轉折往往都是突變而來,台灣的“突變期”可能就在未來七八年。 曾祥鐸認為,一邊是大陸的迅速崛起,一邊是島內的複雜局勢。國民黨可能會因明年的“七合一”選舉失利而內鬥;民進黨會陷在“大陸政策”泥潭中,無法抽身;台灣軍隊戰鬥力會進一步下降;美國產生“棄台論”。台灣在面臨國際、大陸、島內複雜的局勢時,會迎來歷史性的“突變”。
---台灣人只有兩個解決辦法。一方面是往大陸靠,另外一方面就是“混日子。
---曾祥鐸認為,如果中共和美國達成某種默契,以某種條件換取美國廢除對台關係法,那麼將會是很好的事情。
---萬一雙方開打,美國人認為大陸會按照康熙的計策行事,從澎湖登陸台灣島。三天之內讓台北派代表去北京談判。只要大陸方面攻下澎湖,會發生這麼幾件事: 第一,所有中產階級都跑去機場;第二,新台幣被瘋狂拋售;第三,滿街兌換人民幣;第四,和大陸有過節的人跑得更快;第五,幾百萬人失業,會很慘
---曾祥铎最后表示,“台湾与大陆终究是要统一的”。有美国智库认为,统一的时间在2021年,中共建党100周年前后

2013.7.23---习六点是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武汉市主持召开的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被认为是本届三中全会的定调 会上习近平提出“进一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要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取向”、“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等六个重大问题,被称为“习六点”。

2013.3.26---司徒文:两岸维持现状是错觉
---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前处长司徒文最近在一场演说中表示,两岸维持现状是种错觉,因­为台湾越来越依赖中国,而中国对台湾的现状,也越来越没有耐心。在中国不断推动两岸政­治对话的时刻,两岸维持多年的"现状"面临哪些挑战?

2013.3.17---李克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居住在兩岸的是骨肉同胞;打斷骨頭還連著筋。大陸新一屆政府會履行上屆政府所做的承諾,在推動大陸進一步開放和發展當中,會更多地考慮台灣民眾的福祉
2009~2012年---呂秀蓮:北京推動對台「333 戰略」
---3 年之內(2009 年~2012 年)
---透過3 個平台:國共論壇、海基與海協會會談、海峽論壇,
---完成3 項協議: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軍事安全互信機制與和平協議,建構一個中國原則下的統一框架
>>2010,6,29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2012年---Michael Cole :北京在2012年或在那不久之后要求跟台湾进行政治谈判,商讨台湾未来地位的时候,注定会发现情况不跟自己的期望一样。于是军事力量将成为北京的唯一资源。中国政府已经声明,假如台湾无限期推迟统一,将动用武力。
>>>2011.1.14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 :對台經濟政策的政治前提是「反台獨、九二共識」,否則「可能一切都要重新考慮」。
>>>2010.7.22國台辦特聘研究員,北京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孫哲 :中國正考慮訂定台灣法
---具體步驟是先成立官方組成的兩岸關係委員會,取代海基海協,來談和平協議、政治、中國民國定位等問題。
>>>2010.7.2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所長余克禮:台加入國際組織, 得在一中原則下
>>>2006.4.20中國經濟學者胡鞍鋼 :台灣經濟日益依賴中國,就像糖尿病患,必須注射中國的胰島素維持生命,一旦中國對台灣展開經濟制裁,台灣七天內就會滅亡。
---2010年台灣對大陸順差860億美元
---2010年大陸觀光客來台商機928億元新台幣
---2009年台灣對大陸順差580億美元
---2009年大陸觀光客來台商機598億元新台幣
---2008年大陸觀光客來台商機105億元新台幣
---2007年台灣對大陸順差462億美元依賴度30.1%


2011.3.7---閻學通 :兩岸50年以內不可能統一
---若排除武力統一這個選項,50年後想談統一也很困難
---兩岸要統一,唯一的可能就是台灣已經別無選擇、不得不統一,而也只有當美國停止對台軍售,台灣失去了美國的軍事保護後,台灣才會面臨這種別無選擇的處境。

2010年11月28日---WikiLeaks秘密文傳電報
---2009.6.4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對美國副國務卿史坦柏格說
=胡錦濤最在意的是台灣不要搞獨立 ,對台政策較為務實充滿彈性,希望與台灣建立起各種管道。可以接受馬英九任內維持九二共識路線,雙方不談統一議題。
=目前大陸對台政策的盤算是,短期內防止台灣獨立,長期目標則是讓台灣「回歸中國」,即使要等上40或50年。
=中方官員對台灣成為世界衛生大會觀察員,樂見其成,
=習近平接棒後,肯定會延續胡錦濤的對台政策


2008.12.31---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提出的兩岸關係政策。因其大體包含6點內容,故稱「胡六點」
1.恪守一個中國,增進政治互信;
2.推進經濟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3.弘揚中華文化,加強精神紐帶;
4.加強人員往來,擴大各界交流;
5.維護國家主權,協商對外事務;
6.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


2007.10.15---胡錦濤:願與台灣達成和平協議
一中基礎 協商結束兩岸敵對
對台主軸:四點意見、三個有利於
四點意見
第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
第二,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
第三,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
第四,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
三個有利於
第一,凡是對台灣同胞有利的事情
第二,凡是對維護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
第三,凡是對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有利的事情


2005.3.14---中國對台《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這部法律的名稱不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使用非和平方式達到國家統一。 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2002年11月構思《反分裂國家法》,當時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剛剛提出一邊一國論,引發兩岸關係緊張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取得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後,便開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法律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法律首先開宗明義地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完整、促進兩岸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與神聖職責。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保護台商的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政治地位、台灣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的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外界將焦點集中在三大條件中的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的條件。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等於授權政府可以先斬後奏。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應儘力保護台灣平民和外國在台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1997.7.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等。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多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據《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證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
《基本法》的權力來源備受爭議。部分中國法律學者認為《基本法》純粹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而部分香港法律學者則認為權力源自兩國共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這種爭議涉及北京政府對修改《基本法》的法理依據,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基本法》的權能和範圍。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2條: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第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6條:香港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第25至26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45條:香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97條:香港可成立用以處理市政服務、教育、運輸、文康或其他範疇的一層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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