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25年两岸关系法


2020~2025年---台海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017年袁紅冰:中共逼迫台灣簽訂兩岸的政治統一協議 
-----2011.4.10孫哲 :大陆没有研拟(台湾法),而是希望透过两岸协商筹划(两岸关系法)
-----2010.7.31呂秀蓮:研擬香港基本法的王振民正研究「台灣法」
-----2010.7.22國台辦特聘研究員,北京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孫哲 :中國正考慮訂定台灣法==具體步驟是先成立官方組成的兩岸關係委員會,取代海基海協,來談和平協議、政治、中國民國定位等問題。
-----2010,6,29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2005.3.14中國對台《反分裂國家法》



2020~2025年---台海戰爭
-----2024年何鼓占星:台海戰爭
-----2023年港命理師李居明預言 :國民黨亡黨
-----2023年閻學通 :台灣問題將成為中美戰略關係中一個重要矛盾,其負面作用大於日本問題
-----2022年石齊平 :兩岸統一化趨勢
-----2021年曾祥鐸:台湾与大陆终究是要统一的”。有美国智库认为,统一的时间在2021年,中共建党100周年前后,萬一雙方開打,美國人認為大陸會按照康熙的計策行事,從澎湖登陸台灣島。三天之內讓台北派代表去北京談判。只要大陸方面攻下澎湖,會發生這麼幾件事: 第一,所有中產階級都跑去機場;第二,新台幣被瘋狂拋售;第三,滿街兌換人民幣;第四,和大陸有過節的人跑得更快;第五,幾百萬人失業,會很慘
-----2021年日本防衛省「統合防衛戰略」:中國可能進攻台灣
-----2020年9月按50年期限,中国不收复南沙岛屿=主动放弃南沙岛屿主权
-----2020年江澤民 :要在2020年前,解決台灣問題
-----2016年北京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係研究院院長閻學通 :民進黨將重新執政,民進黨執政後,不會回到陳水扁時期,也不會完全延續馬英九的政策,其策略將會疏遠與大陸的政治關係,轉向與美國軍事同盟,為減少台灣問題引發的軍事衝突,會擴大國際空間方式取代實現「法理台獨」,民進黨一旦重新執政,不會改變台獨的政策,兩岸之間不會發生戰爭,民進黨執政後的兩岸交流,政治和文化交流會更少,經濟交流會進一步擴大
-----2015年台灣向美國購買12架P-3C全數交機完成,正式服役後,台軍將可擁有全天候反潛、偵巡戰力。
-----2014.7AH64E阿帕契攻擊直升機30架全數交機完成
-----2013.2.1新竹樂山PAVE PAWS長程預警雷達系統正式成軍
-----2005.3.14中國對台《反分裂國家法》



2017年---袁紅冰:中共逼迫台灣簽訂兩岸的政治統一協議 
-----2010,6,29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1998年對台「三光策略」=邦交國挖光、國際政治生路堵光、政治談判籌碼擠光 



2014.5.9---袁紅冰揭2017中共統戰陰謀 
-----袁宏冰:「在2017年之前,中共現在有一個基本的戰略佈署,就是在2017年之前,要逼迫台灣簽定,兩岸的政治統一協議,如果這個協議一簽訂,那就像當年共產黨逼迫達賴喇嘛,簽定那個西藏和平統一協議一樣,那等於這個,自由的台灣就變成了,共產黨統治下的一個行政特區。」 
-----袁宏冰:「共產黨一直推行的一個,政治統戰戰略叫做,國民黨的共產黨化,推動國民黨的共產黨化,民進黨的國民黨化,那麼這個政治進程統站進程,他們正在進行著,所以從這個角度講,就是整個台灣的政客基本上,就是落入中共的統戰陷阱。」 



2014.3.3---台灣師範大學政治研究所所長王冠雄:日本有可能訂定台灣關係法
-----王冠雄 :中國大陸反對日本訂定“台灣關係法”,但現在的決策是在日本,如果提出,最後也成功,即證明是台日的關係是更上一層樓。這對台灣外交發展是好的方向,但中國大陸是不願看到。
-----2013.4.10台日簽訂漁業協議


2014.1.6---Ian Bremmer :中国改革的不确定引爆中日冲突
---Ian Bremmer :习近平在2014年要进行的改革远超过20年来中国的改革规模,虽然这是回应多年来中国内外各方的呼吁,但它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因为改革将影响到一些原本极有权力的既得利益者,因此习近平必须采取一些作为来防范他们的反扑。
---Ian Bremmer :这是为什么习近平要成立以国内问题为主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成立并由他本人亲自控制许多政治和经济改革组织,而不是把它们交给政治局常委来负责,以便一旦发生有如天安门广场的事件或造成社会精英阶层的分裂,中国政府最高层可以在没有挑战的情况下,迅速并直接做出反应。
---Ian Bremmer :为了转移人民的不满和愤怒,习近平领导的政权,精心选择最容易引导民众情绪方向的日本作为目标,使中日两国的冲突可能在2014年引爆。
---Ian Bremmer :习近平成为国家主席后的第一个外交动作就是针对日本。中国民众反日情绪超过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中国领导人的改革在国内遭到困难或阻碍,中国政府找日本麻烦的可能性很高,日本以同样态度回应中国的可能性也很高,这将使中国与日本在双边关系的发展上,成为2014年全世界地缘政治里最可能发生冲突的地方。


2013.11.4---美國戰略預測STRATFOR :菲律賓海、呂宋海峽,中國核野心之鑰
---依照目前中國核潛艦能力,最有可能在菲律賓周邊海域突破島鏈,航向廣闊的太平洋,並直驅南海嚇阻印度。
---從日本延著台灣到菲律賓的第1島鏈,台、日之間有東海,台灣反潛能力有限,但日本自衛隊的反潛能力極佳;台、菲之間的呂宋海峽,菲國則是全無偵測及反潛能力。美軍在西太平洋的部隊是駐紮在日、韓,在台、菲並無駐軍。突穿呂宋海峽後,大陸核潛艦也可直驅南海。
---大陸軍方將094型核潛艦部署在南海艦隊,並以海南島的三亞做為母港,讓核潛艦能夠在南海巡弋,同時對印度構成嚇阻
---台灣積極改善反潛能力,向美採購12架P-3C獵戶座反潛機,預計2015年8月全數交貨,將部署在南部基地,監控呂宋海峽動態,如此一來,呂宋海峽未必是大陸核潛艦的完美突破口。



2013.10.18---王振民 :和平協議的第一步可以從結束敵對狀態開始,兩岸現在的和平只是事實和平,而非法理和平,沒有法律基礎。兩岸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讓和平法律化、制度化、長期化。建立一個解決矛盾糾紛的機制,讓中國人之間即使有再大的矛盾都不會打仗,而是通過一個共同的法律機制來解決,這樣就已經相當好了,在建立這樣的機制之初,不需要太複雜。 



2013.4.10---台日簽訂漁業協議
-----《臺日漁業協議》(日語:日台民間漁業取り決め)是臺灣(中華民國)與日本於2013年4月10日於臺北市臺北賓館召開第17次臺日漁業會談後所簽署的文件,針對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達成協議,並未涉及雙方對主權的主張。此項協議於5月10日生效。臺灣方面由外交部所屬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擔任團長,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相關人員參加,日本方面則由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擔任團長,日本外務省、農林水產省所屬水產廳、海上保安廳相關人員出席。過去臺日發生過多次漁業糾紛,這次簽署協議被輿論認為是日本向臺灣釋放善意。[2]臺灣在堅定維護主權及相關海域主張的前提下,藉由擱置爭議,共享漁業資源,就保護漁權與日方達成共識,讓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使久懸17年的臺日漁業問題基於對等互惠原則達成具體成果。外交部表示這象徵著臺日兩國友好關係樹立新的里程碑,期待今後臺日雙方在此良好基礎上,持續加強各層面友好合作關係。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4月12日在首相官邸接見大橋光夫會長時表示:臺灣是重要夥伴,臺日簽署漁業協議對雙方都很好。
-----本協議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先島諸島(包括八重山群島等)以北之間海域,劃設大範圍「協議適用海域」(「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臺灣漁船在該海域內的作業權益獲得確保,不受日本公務船干擾,且範圍除臺灣原訂「暫定執法線」內海域,並延伸至線外,使漁船作業範圍擴大。日本漁船亦不受臺灣法令拘束。至於北緯27度以北及日本先島諸島以南的臺灣「暫定執法線」內,政府仍將繼續維護臺灣漁船現行作業環境,以保障臺灣漁民合法權益。雙方政府在協議內容列入「免責條款」,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雙方原本各自主權及海域主張等相關國際法各項問題的立場與見解,確保臺灣(中華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一貫堅定立場



2012.12.16---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堅決維護國家固有領土釣魚島主權,作好堅實軍事鬥爭部署」的決議,定下準備軍事鬥爭的五個前提。
(一)日本當局出動軍事力量侵佔,侵佔釣魚島;
(二)日本當局在釣魚島設立行政機構、營造實際控制;
(三)日本當局在釣魚島建立、修建軍事、行政等設施;
(四)日本當局軍事船隻,飛機等對中國海鹽船、海鹽飛機、軍艦(艇)、飛機在釣魚島十二海裏內領域、領空常態化執勤時進行攔截或武力挑釁;
(五)日本當局藉「美日安保條約」藉助美國軍事力量侵略釣魚島或者對中國海鹽船、海鹽飛機、軍艦(艇)、飛機動用軍事行為。
----------2012.9.11日本國有化尖閣(钓鱼岛)



2011.4.10---孫哲 :大陆没有研拟(台湾法),而是希望透过两岸协商筹划(两岸关系法)
-----2010.7.31呂秀蓮:研擬香港基本法的王振民正研究「台灣法」
-----2010.7.22國台辦特聘研究員,北京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孫哲 :中國正考慮訂定台灣法==具體步驟是先成立官方組成的兩岸關係委員會,取代海基海協,來談和平協議、政治、中國民國定位等問題。
-----2010.3.12Shelly Rigger :中國對台 可能失去耐性




2005.3.14---中國對台《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這部法律的名稱不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使用非和平方式達到國家統一。 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2002年11月構思《反分裂國家法》,當時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剛剛提出一邊一國論,引發兩岸關係緊張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取得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後,便開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法律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法律首先開宗明義地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完整、促進兩岸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與神聖職責。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保護台商的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政治地位、台灣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的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外界將焦點集中在三大條件中的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的條件。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等於授權政府可以先斬後奏。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應儘力保護台灣平民和外國在台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1997.7.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等。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多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據《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證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
《基本法》的權力來源備受爭議。部分中國法律學者認為《基本法》純粹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而部分香港法律學者則認為權力源自兩國共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這種爭議涉及北京政府對修改《基本法》的法理依據,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基本法》的權能和範圍。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2條: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第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6條:香港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第25至26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45條:香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97條:香港可成立用以處理市政服務、教育、運輸、文康或其他範疇的一層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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