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0年---Jane's Defence Weekly :HGV超音速高压喷射装置为动力的传送器,将在中国军队服役
-----2020年Jane's Defence Weekly :中国高超音速飞行器HGV将可洲际打击
-----2014.1.9中国证实完成对一种高超音速飞行器(HGV)首次测试。美国国防部将中国的HGV飞行器命名为“WU-14”
2015~2030年---南北韓統一戰爭
-----2015年南北韓開始推進經濟一體化
-----2014.1.7朴槿惠認為應準備兩韓統一願與金正恩會面
-----2014.1.6韓國統一研究院和高麗大學亞洲問題研究所 :南北韓統一將創造6300萬億韓元經濟利益
-----2013.12.20Jim Rogers:南北韩统一将为中俄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2013.9.20兰德公司报告Bruce Bennett :朝鮮政權極度脆弱,很可能在毫無先兆的情況下突然崩潰。朝鮮突然崩潰的可能原因包括地區性的經濟問題和糧食短缺,並表示政權讓其人民與世隔絕的封鎖能力正逐漸衰退,軍方內部出現不滿聲音,甚至傳出有試圖刺殺領導人的謠言。如果朝鮮政權突然垮台,中國很可能會出動軍事干預,而朝鮮領導人金正恩遇刺也許就是這個導致內部分裂和外國干預的可能事件。為了保衛更多的領土,中國和韓美部隊最終可能會正面接觸,一旦進入對方範圍之內很可能會發生意外事件。在某些地區,一方的先遣部隊可能會越過對方的部隊,如果中國和韓美部隊發生衝突,衝突可能會很快升級
2025年---中國建造兩艘排水量各6.5萬噸的中型航母,使用核動力裝置。
-----中國海軍打造4個航母編隊,部署到南海和東海,主要用途是完成保證中國在遠洋和近海軍事優勢的任務,並對海軍兵團提供空中掩護,對登陸作戰部隊進行空中支持。
-----2020年中國組建首批兩支航母編隊。在落實國產航母建造計劃的同時,中國還將同時研制國產艦載殲擊機
2020年9月---按50年期限,中国不收复南沙岛屿=主动放弃南沙岛屿主权
-----2020年台、中、越、菲、馬來西亞、汶萊主張南沙主權
-----2017年何鼓占星 :中國可能與日美在釣魚台/南海發生首次戰鬥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2020年---江澤民 :要在2020年前,解決台灣問題
-----2021年日本防衛省「統合防衛戰略」:中國可能進攻台灣
-----2013.9.4曾祥鐸:台灣突變期就在未來七八年,,一邊是大陸的迅速崛起,一邊是島內的複雜局勢。國民黨可能會因明年的“七合一”選舉失利而內鬥;民進黨會陷在“大陸政策”泥潭中,無法抽身;台灣軍隊戰鬥力會進一步下降;美國產生“棄台論”。台灣在面臨國際、大陸、島內複雜的局勢時,會迎來歷史性的“突變”。
-----2013.5.9石齐平:大陆等台论 形势或有变化
-----2013.4.10台日簽訂漁業協議(釣魚台海域)
-----2013.3.26司徒文: 两岸维持现状是种错觉,因为台湾越来越依赖中国,而中国对台湾的现状,也越来越没有耐心。在中国不断推动两岸政治对话的时刻,两岸维持多年的"现状"面临哪些挑战?
-----2012年Michael Cole :北京在2012年或在那不久之后要求跟台湾进行政治谈判,商讨台湾未来地位的时候,注定会发现情况不跟自己的期望一样。于是军事力量将成为北京的唯一资源。中国政府已经声明,假如台湾无限期推迟统一,将动用武力。
-----2012.12.16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堅決維護國家固有領土釣魚島主權,作好堅實軍事鬥爭部署」的決議
-----2005.3.14中國對台《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2020年---George Friedman 預測:中國經濟發展遲緩,中國社會動亂將四分五裂
---中國的經濟不可能持續增長﹐當經濟一旦出現遲緩現象﹐社會動亂會隨即開始﹐而中國將四分五裂
2014.1.20---Jane's Defence Weekly :钓鱼岛恐将爆发高烈度战争
-----目前解放军方面正在测试一款新型多功能支援舰,而且按照目前解放军的进度,该舰将在测试成功之后极快的推进量产,同时与目前解放军方面的大型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进行组合,最终将会形成一支夺岛舰队,这将很有可能引发钓鱼岛的高烈度战争局势。
2014.1.8---中國加強在南海爭議性水域的警察權,同時要求外國漁民,在廣大而具戰略重要性的相關水道作業,須獲大陸方面准許
-----南海面積為350萬平方公里,中國聲索的面積為200萬平方公里
-----南海新規定,申請准許的對象是國務院「相關部門」,得以對侵犯領海者沒收漁獲和捕魚設備,並處以最高50萬人民幣罰金。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2014.1.6---Ian Bremmer :中国改革的不确定引爆中日冲突
---Ian Bremmer :习近平在2014年要进行的改革远超过20年来中国的改革规模,虽然这是回应多年来中国内外各方的呼吁,但它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因为改革将影响到一些原本极有权力的既得利益者,因此习近平必须采取一些作为来防范他们的反扑。
---Ian Bremmer :这是为什么习近平要成立以国内问题为主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成立并由他本人亲自控制许多政治和经济改革组织,而不是把它们交给政治局常委来负责,以便一旦发生有如天安门广场的事件或造成社会精英阶层的分裂,中国政府最高层可以在没有挑战的情况下,迅速并直接做出反应。
---Ian Bremmer :为了转移人民的不满和愤怒,习近平领导的政权,精心选择最容易引导民众情绪方向的日本作为目标,使中日两国的冲突可能在2014年引爆。
---Ian Bremmer :习近平成为国家主席后的第一个外交动作就是针对日本。中国民众反日情绪超过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中国领导人的改革在国内遭到困难或阻碍,中国政府找日本麻烦的可能性很高,日本以同样态度回应中国的可能性也很高,这将使中国与日本在双边关系的发展上,成为2014年全世界地缘政治里最可能发生冲突的地方。
2014.1.4---漢和防務評論 :解放軍近年部署超過200架的殲轟7A轟炸機,其中距離日本列島最近的有24架。殲轟7A攜帶射程逾250公里空對艦飛彈。
-----殲轟7最早首先裝配海軍航空兵第6師大場機場,1994年開始部署到16團,開始只裝備了20架,一直到2006年,大場機場才擴建了4個型機庫,把殲轟7A補齊成一個完整的團,24架。海航總共部署了4個團的殲轟7/殲轟7A,共96架。另外,駐杭州的中共空軍28師(空28師)換裝了2個團的殲轟7A,最接近朝鮮半島、日本列島的濟南軍區空5師14團也從2008年陸續部署殲轟7A共24架,且於2011年完成機庫建設
2013.11.4---美國戰略預測STRATFOR :菲律賓海、呂宋海峽,中國核野心之鑰
---依照目前中國核潛艦能力,最有可能在菲律賓周邊海域突破島鏈,航向廣闊的太平洋,並直驅南海嚇阻印度。
---從日本延著台灣到菲律賓的第1島鏈,台、日之間有東海,台灣反潛能力有限,但日本自衛隊的反潛能力極佳;台、菲之間的呂宋海峽,菲國則是全無偵測及反潛能力。美軍在西太平洋的部隊是駐紮在日、韓,在台、菲並無駐軍。突穿呂宋海峽後,大陸核潛艦也可直驅南海。
---大陸軍方將094型核潛艦部署在南海艦隊,並以海南島的三亞做為母港,讓核潛艦能夠在南海巡弋,同時對印度構成嚇阻
---台灣積極改善反潛能力,向美採購12架P-3C獵戶座反潛機,預計2015年8月全數交貨,將部署在南部基地,監控呂宋海峽動態,如此一來,呂宋海峽未必是大陸核潛艦的完美突破口。
2013.10.30---漢和防務評論:中國設立“防空識別區”,有效維護領空安全和海洋權益。
-----中國計劃設立“防空識別區”的背景是:近兩年來,美國和中國周邊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增加了在中國沿海周邊的軍事飛行活動。面對這種新情況,中方若繼續沿用以前的防空攔截模式,不僅存在因反應時間短而容易貽誤戰機的缺陷,而且由於現代機載偵察設備探測距離很遠,很可能導致即使攔截住對方,己方的軍事機密也已洩露。有鋻於此,對中國軍方來説,有必要儘快設立自己的“防空識別區”並公布於世,才能更好地維護本國領空安全和海洋權益。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有飛行器進入另一個國家的“防空識別區”,則後者可以採取某種形式的驅離措施,包括無線電警告,戰機跟蹤監視,防空導彈系統開機警戒,甚至武力驅離等等。顯而易見,如果中國設立並公佈“防空識別區”,防範和攔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飛機抵近偵察時,就有了明確的法理依據。
-----中國對“防空識別區”的設想是劃到200海裏專屬經濟區附近空域,在某些比較狹窄的海域,如黃海、北部灣等,則以中線為基準向外延伸。這意味著中日兩國的“防空識別區”會發生部分重疊,中方飛機在釣魚島周邊巡航時,將獲得更強的合法性。
2013.7.26---Robert D. Kaplan :国际事务中最大的问题并非叙利亚乱局或伊朗的核危机,而是中国的一党专政体制,能否在经济放缓的情况下,把国家引领到不同的发展模式。
---如果说叙利亚地缘政治的次级效应是地区性的,那么中国如果面临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并发生不可预测的政治事态,就将引起全球性的地缘政治次级效应。这样一场危机可能导致中国的民族主义高涨,中共领导人很容易利用这种情绪,作为把持权力的手段。不仅中共领导人会利用民族主义,政治异见分子和胸怀大志的民主主义者也会打出这张牌,来争取政治合法性
---如果中国爆发社会-经济危机,为安抚因贫困、失业而愤怒的公众,中共领导人可能基于政治考虑,要求军队作出自我牺牲。毕竟一场“中国之春”可能要求更多的自由,而不是更多的民族主义。中国的混乱会动摇欧亚海上秩序,拖慢台湾和大陆的经济及安全整合。虽说两岸统一不可避免,但不可能在北京陷于政治危机的情况下实现。可能的发展是,民主程度大的台湾,开始宽松地和民主程度小的北京统一。
---美国军力衰减,对地缘政治影响最大的地区就是南中国海。中国是亚洲的地理中心,又拥有强大经济实力和飞速发展的海空军力。美国大规模削减军力,将使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在中国面前芬兰化。
---但如果中国陷于混乱,而美国削减军力幅度温和,那么美军将有底气在亚太继续存在,不致让中国军队占优势。
届时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增强军力后,可能成为亚洲的以色列。而人口超过土耳其或伊朗的越南,羽毛丰满后可能成为中等强国,在北京的地区霸下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印度也将从中国的深度政、经危机中获益。届时中国从西藏高原对印度北部边界的威胁将缓解,印度对尼泊尔、孟加拉、斯里兰卡的影响将大增。而历来政、经深受中国和印度影响的缅甸,也将倒向新德里
2013.4.10---台日簽訂業協議
-----《臺日漁業協議》(日語:日台民間漁業取り決め)是臺灣(中華民國)與日本於2013年4月10日於臺北市臺北賓館召開第17次臺日漁業會談後所簽署的文件,針對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達成協議,並未涉及雙方對主權的主張。此項協議於5月10日生效。臺灣方面由外交部所屬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擔任團長,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相關人員參加,日本方面則由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擔任團長,日本外務省、農林水產省所屬水產廳、海上保安廳相關人員出席。過去臺日發生過多次漁業糾紛,這次簽署協議被輿論認為是日本向臺灣釋放善意。[2]臺灣在堅定維護主權及相關海域主張的前提下,藉由擱置爭議,共享漁業資源,就保護漁權與日方達成共識,讓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使久懸17年的臺日漁業問題基於對等互惠原則達成具體成果。外交部表示這象徵著臺日兩國友好關係樹立新的里程碑,期待今後臺日雙方在此良好基礎上,持續加強各層面友好合作關係。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4月12日在首相官邸接見大橋光夫會長時表示:臺灣是重要夥伴,臺日簽署漁業協議對雙方都很好。
-----本協議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先島諸島(包括八重山群島等)以北之間海域,劃設大範圍「協議適用海域」(「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臺灣漁船在該海域內的作業權益獲得確保,不受日本公務船干擾,且範圍除臺灣原訂「暫定執法線」內海域,並延伸至線外,使漁船作業範圍擴大。日本漁船亦不受臺灣法令拘束。至於北緯27度以北及日本先島諸島以南的臺灣「暫定執法線」內,政府仍將繼續維護臺灣漁船現行作業環境,以保障臺灣漁民合法權益。雙方政府在協議內容列入「免責條款」,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雙方原本各自主權及海域主張等相關國際法各項問題的立場與見解,確保臺灣(中華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一貫堅定立場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依靠群众、高效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和沿海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加强执法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和沿海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机关公安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日常执法执勤工作,不断提高边防执法装备水平。
第五条 省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沿海市、县(区)、自治县公安边防机关、海上公安边防机关、口岸边防机关及公安边防派出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沿海辖区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辖区的边防治安秩序。外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文物、海防与口岸、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公安边防机关与外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矿产、文物、海事、海关、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和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第六条 沿海一线地区(含岛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所,承担边境管理、治安管理和户籍管理等职责,具有同地方公安派出机构相同的权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建设,依法实行全线边防管理。
第七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逻,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协同配合南海海上联合执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南海资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向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作业的人员通报治安动态,加强安全防范。
第八条 沿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支持船舶协会、渔民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边防治安教育、服务、管理、维稳、救援等活动。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九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第十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在其办证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边防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关证件;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出海边防证件由市、县、自治县公安边防机关签发,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公安边防派出所签发。
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船舶出海前,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三沙市公安边防机关可以接受原发证公安边防机关的委托,对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生产作业的出海船舶和人员,就近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出海边防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出海边防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申领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办理: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行为被处理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等行为被处理过,其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
(六)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未满六个月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出境、出海的人员。已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人员在证件有效期间,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应当依据职权阻止相关人员出海,并注销出海边防证件。
第三章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船舶及其船员出海,应当随船携带合法有效的出海边防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和管理。船员以外的人员出海,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和管理。船舶及船主不得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
第十七条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以及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的船舶,禁止出海。
第十八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船舶实行边防治安责任制。船长为本船舶边防治安负责人,负责本船舶边防治安责任制的实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确定治安保卫人员,协助维护边防治安。
第二十条船舶在港口停靠,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沿海乡镇、村庄的船舶,应当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停泊。船舶在港、岸停泊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一条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方,可以设立群众性的船舶管理组织,负责船舶的看管和检查工作,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除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对邮轮、游艇以及近海作业渔船等船舶,可以减免边防签证手续,具体范围由省公安边防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邮轮、游艇等船舶出境入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入境查验手续。
第二十三条邮轮、游艇出航前,游艇俱乐部或者邮轮、游艇所有人应当通过公安边防机关信息系统,以网络、传真等方式,将操作人员和乘员的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报备。公安边防机关应当为邮轮、游艇出航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需在本省港、岸停泊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及其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停泊点停泊,并依法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管理,办理有关证件及手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国籍(含无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非指定的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公安边防机关经商有关机关,可以设立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
(一)维护国家主权需要的;
(二)保护南海资源需要的;
(三)重大活动、赛事等安保勤务需要的;
(四)保护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现场需要的;
(五)其他法定情形。公安边防机关设立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的,应当明确区域的范围、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船舶丢失、被盗、被劫持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和出海边防证件申领地公安边防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捡拾船舶、渔具、养殖物资等物品的,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无法返还的,应当报告或者送交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权属,返还权利人;不能查明权属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捡拾海上漂流的危害国家安全物品、毒品、淫秽物品、走私物品或者间谍用品等违禁品的,应当及时送交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他方人员、船舶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故意损毁他方船舶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不得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及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海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因紧急避险及其它不可抗力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并在抵港后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出海船舶和人员因紧急避险及其它不可抗力需要进入军事管理区的,应当服从军事机关的安排。军事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任何船舶和人员在本省管辖海域和沿海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贩运武器弹药、贩卖毒品、走私、非法出境入境;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三)使用电击、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损毁海底电缆、管道和海上航标、浮标等公共设施;
(五)盗窃和故意冲撞、损毁、占用他人船舶、网具或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
(六)非法拦截、追逐、强行靠登他人船舶;
(七)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八)非法打捞或者买卖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九)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本省管辖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通过本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
(二)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三)非法登上本省管辖岛礁;
(四)破坏本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
(五)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出航前备案等事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公安边防机关应当通过走访、海上报警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方式,及时收集、掌握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加强动态服务和管理。对在本省管辖海域发生的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和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并利用伏季休渔等船舶归港时机,对出海人员集中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及出海人员管理,对出海人员进行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公安边防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出示工作证件,文明执勤。
第三十六条公安边防机关实施边防治安管理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出海船舶和人员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公安边防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事管理、渔政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行予以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边防机关检举、报告。对在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船携带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四)出海船舶不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未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出海边防证件的;
(三)出海船舶未编刷船名、船号,船名、船号模糊不清以及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的;
(四)邮轮、游艇出航未将操作人员和乘员的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报备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的;
(二)非法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漂流的违禁物品的。
第四十三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的;
(二)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及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海域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
(四)因紧急避险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或者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船舶,未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
(五)将外国籍(含无国籍)、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非指定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的。
第四十五条在本省管辖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公安边防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船主限期办理有关证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没收船舶,并可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公安边防机关查获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对成品油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查获的走私成品油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边防治安案件,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涉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
第四十九条公安边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11.23---中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
-----中國大陸國防部聲明,識別區於十一月廿三日十時正式實施,而「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要求,位於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需提供飛行、無線電、應答與標誌等識別,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
-----中國大陸國防部劃設的東海防空識別區,具體範圍為以下六點連線與大陸領海線之間空域範圍:北緯卅三度十一分、東經一百廿一度四十七分,北緯卅三度十一分、東經一百廿五度零分,北緯卅一度零分、東經一百廿八度廿分,北緯廿五度卅八分、東經一百廿五度零分,北緯廿四度四十五分、東經一百廿三度零分,北緯廿六度四十四分、東經一百廿度五十八分。
2012.12.16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堅決維護國家固有領土釣魚島主權,作好堅實軍事鬥爭部署」的決議,定下準備軍事鬥爭的五個前提。
(一)日本當局出動軍事力量侵佔,侵佔釣魚島;
(二)日本當局在釣魚島設立行政機構、營造實際控制;
(三)日本當局在釣魚島建立、修建軍事、行政等設施;
(四)日本當局軍事船隻,飛機等對中國海鹽船、海鹽飛機、軍艦(艇)、飛機在釣魚島十二海裏內領域、領空常態化執勤時進行攔截或武力挑釁;
(五)日本當局藉「美日安保條約」藉助美國軍事力量侵略釣魚島或者對中國海鹽船、海鹽飛機、軍艦(艇)、飛機動用軍事行為。
----------2012.9.11日本國有化尖閣(钓鱼岛)
2005.3.14---中國對台《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這部法律的名稱不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使用非和平方式達到國家統一。
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2002年11月構思《反分裂國家法》,當時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剛剛提出一邊一國論,引發兩岸關係緊張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取得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後,便開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法律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法律首先開宗明義地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完整、促進兩岸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與神聖職責。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保護台商的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政治地位、台灣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的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外界將焦點集中在三大條件中的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的條件。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等於授權政府可以先斬後奏。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應儘力保護台灣平民和外國在台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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