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韓國FTA



2017年---韩国70%FTA貿易額
2012.3.15---韩国已簽署並已生效之FTA計
---韓─智利、韓─星、韓─東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韓─印度、韓─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韓─歐盟、韓─秘魯及韓─美等8個,涵蓋國家達45個
---另與土耳其及哥倫比亞已完成諮商。
---正在進行諮商之FTA計有韓─加拿大、韓─墨西哥、韓─波斯灣合作理事會(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韓─澳、韓─紐、韓─印尼及韓─中等7個,涵蓋之國家共達12個。
---尚在共同研究或已進行準備諮商之FTA,則有韓日、韓中日、韓─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註4)、韓─以色列、韓─越、韓─蒙古、韓─中美洲、韓─馬來西亞、韓─俄及韓─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outh African Customs Union, SACU)等10個,涵蓋之國家共達21個

2011年---韩国与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国家之间的交易额达2962亿美元,占贸易总额的­27.4%。
---韩国将成为与8大区域内的45个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2011.11.12---美國通過與南韓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
2011.7.1---南韓與歐盟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正式生效
2010年---南韓對外貿易總值(出口+進口)占當年GDP 87.9%

2004年6月8日---大統領訓令第121號,頒布「締結自由貿易協定程序規程」(Presidential Directive on Procedures for the Conclusion of Free Trade Agreement),以利更進一步作為韓國政府推動FTA之政策方向與作業程序
---「締結自由貿易協定程序規程」屬於行政命令,全文計分5章,凡26條,其中第1章為總則、第2章為自由貿易協定推動機構等、第3章為協商前程序、第4章為協商程序、第5章則為協商後程序。
1. 程序規程之目的
該規程係為締結FTA成立相關推動機構、運作及規範有關程序,進而有效推動簽署作業,以期在推動之過程中,能提高國民之瞭解與參與之意願為主要目的。
2. 規範相關組織機制
  (1)為期有效審議及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之相關事項,得依據該規程之規定,在外交通商部下設立「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委員會」,審議自由貿易協定政策之基本方向及推動策略。
  (2)「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委員會」由15位委員組成,其中1人擔任委員長,委員長由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長(Minister for Trade)擔任,委員則由政府各相關部會及中央行政機構次官補及室長級官員(相當於我國中央部會之常務次長)擔任。   
(3)「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委員會」為處理相關事務,得指派幹事1人,幹事由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自由貿易協定交涉代表(相當於常務次長)充任之。
  (4)「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委員會」為有效執行推動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得在推動委員會下另設置「自由貿易協定實務推動委員會」,「實務推動委員會」之議長(主席)由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自由貿易協定交涉代表(推動委員會幹事)擔任,委員則由政府各相關部會及中央行政機構之局長(司、處長)級官員(由相關單位之首長推薦)擔任。
  (5)依據該規程得另設置「自由貿易協定民間諮詢會議」,以利在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之過程中,聽取有關企業界及學者專家之意見,作為推動FTA之政策參考。
  (6)「自由貿易協定民間諮詢會議」之成員為30人以內,議長(主席)由「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委員則由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企業界領袖或代表擔任,委員之任期為2年,可以連任。
3. 協商前程序
  (1)有關推動FTA基本策略之擬訂
  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委員會於召開推動委員會議時,應就有關推動FTA之基本策略進行審議後,呈報對外經濟長官會議,俾就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決議。
  (2)有關推動FTA妥適性之探討
  委員長依據上述審查及決議之基本策略,應就與特定國家或地區締結FTA事宜,徵詢自由貿易協定實務推動會議及民間諮詢會議之意見。此外,政府如認有必要,在徵詢上述意見之前,得先要求政府出資之研究單位進行研究,並應將該研究報告送請實務推動會議及民間諮詢會議進行討論。
  (3)有關推動FTA之審議
  委員長依據上述程序就推動FTA認為可行時,得召開推動委員會會議,針對與特定國家或地區推動FTA之妥適性、必要性以及具體之推動方向等問題,進行審查及決議。
  (4)有關推動FTA諮商之時程
  委員長依據上述決議事項,與特定國家或地區展開有關FTA之諮商時,應就其展開諮商之時程等,呈報對外經濟長官會議進行審查及決議。但在推動之過程中,倘與對象國家或地區就有關事項仍有協商之必要時,得在正式展開諮商前,應將與有關國家或地區就協商之事項,先呈報對外經濟長官會議審查及決議。
  (5)有關推動FTA諮商之前置作業
  委員長依據上述事項接獲對外經濟長官會議之決議指示事項後,應與FTA之對象國家或地區,先就FTA之效益、範圍、締結原則、諮商方案及雙方相關制度等交換意見,並將其協商結果,呈報對外經濟長官會議裁示,俾作為展開正式諮商之政策方向。
4. 協商程序
  (1)有關諮商代表團之組成
  委員長依據上述規定,得與特定國家或地區展開有關FTA之諮商,並在獲得對外經濟長官會議之審查與決議後,遵照政府代表及特使任命相關法律之規定,由有關部會首長推薦之人選,籌組諮商代表團。
  (2)有關諮商議題之審議
  委員長在決定展開FTA之諮商時,應先召開推動委員會,就相關擬諮商之議題等進行審議,如認有必要,得再呈請對外經濟長官會議進行審查及調整。
  (3)有關諮商進程之報告與說明
  委員長依據上述規定,得就諮商議題及諮商策略等下達指示令,並全盤掌理有關諮商之督導業務。
  (4)有關諮商達成協議後之事項
  代表團之首席代表在與FTA對象國家或地區完成諮商,並將其諮商內容呈報對外經濟長官會議裁定後,得與諮商對象國家或地區,就協定文進行草簽。
5. 協商後程序
  (1)有關諮商結果之報告事項
  委員長於達成FTA之諮商後,得向國會報告諮商結果,並以適當之方式告知國民。
  (2)有關諮商後需追加補充之事項
  委員長依據簽署之FTA,如認有必要,得召開推動委員會,就諮商結果是否有追加調整之處進行討論,倘有需追加調整或補充時,得呈報對外經濟長官會議,針對需調整或補充之內容進行審查及決議。
  (3)有關FTA簽署後之國內批准事項
  外交通商部長官依據憲法第60條第1項、第73條及第89條之規定,應將FTA之內容送請國務會議議決後,呈報大統領核可,並於完成簽署作業,再送請國會完成批准同意程序。
  (4)有關FTA生效及具體實施事項
  委員長在FTA生效之前,應向利害關係人就協定已確定之廢除關稅計畫及原產地基準等相關事項,舉行說明會,以利促使利害關係人能夠充分了解與適應。

2003.8---韓國總統盧武鉉發表《FTA Roadmap》(FTA藍圖)
---據以與相關國家或經濟圈就簽署FTA展開多元化之運作,並以主要先進國家、資源豐富國家以及巨大經濟圈等,為優先簽署FTA之對象,進而建構簽署FTA之網路(Network),惟FTA Road Map係韓國外交通商部之「內規」,屬於內部參考之機密文件,不得對外公開,其主要內容係規範韓國推動FTA之先後時程與優先順序等。

1997年---韓國爆發金融危機,被迫接受國際貨幣基金(IMF)金援,讓出經濟主權,韓國媒體將與IMF簽署協議當天,訂為國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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