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owffd.moi.gov.tw/CharityFunds/charity_qNa.do
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一、章程變更如何辦理?
答:
財團法人成立後,捐助章程不得任意修改,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之情事,應依其情況由利害關係人、捐助人或董事檢具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一) 董事會會議紀錄(一式4份)。
(二)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一式4份)。
(三) 新修正之捐助章程(一式4份)。
二、成立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須檢附何種文件?
答
申請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須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捐助章程四份。
3.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4.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5.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6.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7.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8.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9.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10. 年度預算書四份。
11.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財產變更如何辦理?
答:
財團法人成立後,財產(指基金及房地產)之增置及處分,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理。
(一) 基金之增加應檢具存款證明、房地產之購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均連同董事會會議紀錄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 房地產之處分,應述明處分理由,連同董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事後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案。
(三) 財產變更之登記應檢附資料為:
1. 董事會會議紀錄(一式四份)。
2. 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四份)。
四、地址變更如何辦理?
答:
財團法人成立後,主事務所和分事務所地址如有變更,應經董事會會議通過,檢具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向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五、如何辦理董事改選及應檢附何文件?
答
財團法人須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按時(即前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董事改選或改聘。請於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 董事會議紀錄一式四份。
(二) 法人捐助章程
(三) 新任董事名冊(一式四份)
(四) 願任董事同意書(一式四份)
(五) 法人及董事印鑑名冊(一式四份)
(六) 董事身分證影本二份
六、成立社會福利基金會最低設立基金多少?
答: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之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其設立基金為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 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 )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對其主管之基金會另訂有最低數額 ( 目前設立基金大多為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
七、基金會如何申請?
答:
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所稱財團法人係指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業務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財團法人,其中第三條則明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內政部(社會司)所主管係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業務。
八、年度報告如何辦理?
答:
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連同董事會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應造具左列書表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 年度業務計畫書。
2. 年度預算書。
3. 職員名冊。
4. 員工待遇表。
(二) 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應造具左列書表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如置有監察人時,並應送請監察人監察,並附監察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2. 年度決算書。
3. 基金收支報告書(基金有所異動時始造報)。
4. 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5. 資產負債平衡表。
6. 財產目錄。
7. 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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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申請須知
標題 內容: 附檔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申請須知
一、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設立目的:以從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
三、設立基金最低限額: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全國性財團法人,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申請本局許可本市財團法人,其設立基金至少須為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四、申請依據
(一)民法
(二)高雄市政府審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三)其他相關法規。
五、申請人:全體董事或遺囑執行人。
六、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申請書除外):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影本。
(三)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或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及其配偶與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及切結書。
(五)社福財團法人印信及董事、監察人簽名清冊。
(六)捐助人名冊及捐助人同意於社福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社福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不動產產權證明、基金定期存款證明)
(八)年度業務計畫書、預算書及職員名冊。
(九)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籌備會議紀錄(附簽到表)。
(十)會址使用之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狀及最近一年之房屋稅影本或租賃契約及會址場地使用證明書,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六、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及處理期限:請參閱本手冊所附申請流程,本局於受理申請後,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必要時處理期限得予延長,並由本局通知申請人。
七、董事、監察人名額及資格規定(資格限制請詳閱手冊所附說明)
(一)董事:
1.名額5至19人為限,並須為奇數。
2.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3.每屆任期不得逾三年,且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4. 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ㄧ。
5. 董事均為無給職。
(二)監察人(得設):
1.最多以5人為限。
2.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3.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4.監事均為無給職。
八、申請人應避免財團法人名稱及其識別標誌(Logo)與他人重複,甚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發生。
九、其他注意事項,請詳細參閱工作手冊所列相關內容。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檢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本局申請,相關表格及範本請於本局網站http://socbu.kcg.gov.tw/ 服務項目/申請表下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中下載,或服務項目/相關訊息/社會捐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中參閱。
(二)經本局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局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15日內逕向高雄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局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承辦單位: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聯絡電話:337-3372~3、336-8333轉2443~2445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承辦單位: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聯絡電話:337-3372~3、336-8333轉2443~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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